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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作为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深受在校学生的喜爱。但竞技运动也常伴随一定的受伤风险,那么如果活动参与者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且看,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皇路店法庭依法审理的一起因篮球运动受伤而引发的案件。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均系南召县某镇初级中学在校学生。2021年4月2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在其所就读学校操场自由活动期间打篮球的过程中,被告故意挤抗原告身体抢夺篮球,导致原告失去平衡后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某镇卫生院,后转至南阳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该院皇路店法庭张秋平法官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在学校进行打篮球活动,虽是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鼓励拼搏精神,但也应遵守规则,讲究方法,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秋平法官结合事发经过,酌定被告刘某对原告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自身损害后果的40%的责任。被告南召县某镇初级中学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南召县某镇中学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
后被告不服判决,依法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阳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供稿:张振丽)